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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9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1
摘要:(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99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女,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99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女,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员  高中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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