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8月21日,住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卢 新 人民陪审员 金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