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036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4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甲,男,56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53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系被告杨某甲妻子。 被告杨某乙,女,5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姜屯镇袁家村。 被告杨某丙,女,48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姜屯镇长岗子村。 被告杨某丁,男,43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