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被告张某,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名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