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常某某,女,2005年5月9日生,满族,学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被告常甲,男,1976年1月1日生,满族,医生,住黑山县黑山镇。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常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铁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