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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2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31
摘要:(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23号 原告陈某,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2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和谐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23号
原告陈某,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2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和谐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丹
代理审判员  丁宁
人民陪审员  金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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