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23号 原告陈某,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2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和谐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丹 代理审判员 丁宁 人民陪审员 金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