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049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被告王某,女,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