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黑黑民初字第0012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31
摘要:(2015)黑黑民初字第00121号 原告侯某某,男,1986年4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 委托代理人李某贵,黑山县绕阳河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 委托代理人张某刚,黑山县法
(2015)黑黑民初字第00121号
原告侯某某,男,1986年4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
委托代理人李某贵,黑山县绕阳河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
委托代理人张某刚,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贵,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二人性格不投,经常因琐事争吵,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身患不育不孕症,性格暴烈,几次发矛盾时竟动刀砍原告,2014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与原告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用刀将原告的父亲砍伤,将原告母亲打伤,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一直未曾联系,彼此已没有感情。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离婚理由不属实,我们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引产后患有不孕不育症,原告依然积极地为被告治疗,因此不同意离婚。被告不孕不育仍需多次去北京治疗,如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补偿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在引产后患有不孕不育症二人经常产生矛盾。2014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一直未能和好。
同时查明,婚后共同财产有塞克电动踏板车一台、摩托车一辆。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LG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现电动踏板车由被告控制管理,其他均由原告控制管理。在庭审后,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共同财产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2014)黑黑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购买摩托车的发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佐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长期分居,互不尽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患不孕不育症,要求被告经济补偿5万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本院不予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财产处理:(1)共同财产塞克电动踏板车一台、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2)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卢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