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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26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30
摘要:(2015)宽民一初字第01264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5)宽民一初字第01264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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