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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6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30
摘要:(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65号 原告:高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级透山县。 本院在
(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65号
原告:高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级透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回对李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 雷
审 判 员  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  金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冬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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