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65号 原告:高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级透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回对李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 雷 审 判 员 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 金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冬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