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183号 原告:白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报春,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乙。 被告:白某丙。 被告:白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 审判员 关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郝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