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78号 原告:于某某,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神华集团采矿工人。 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立宝、郭艳玲,系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