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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瓦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
(2015)瓦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 兴 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丹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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