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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6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皇民四初字第69号 原告李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吴某,系沈阳市沈河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住同原告。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在本院
(2015)皇民四初字第69号
原告李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吴某,系沈阳市沈河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住同原告。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李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风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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