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皇民四初字第1058号 原告崔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杨某,女,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某,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杨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因此次继承案件中所涉及的遗产在另案诉讼中,待另案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鸿雁 审 判 员 王叶南 人民陪审员 吴艳丹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雨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