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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14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皇民四初字第143号 原告李某,女,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王某,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5)皇民四初字第143号
原告李某,女,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王某,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郑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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