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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1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皇民四初字第102号 原告喻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邢某,男,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自愿提出撤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
(2015)皇民四初字第102号
原告喻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邢某,男,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自愿提出撤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喻某。
审判员  崔晓冬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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