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102号 原告喻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邢某,男,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自愿提出撤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喻某。 审判员 崔晓冬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