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151号 原告李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徐某,男,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李某提出自愿撤诉,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李某。 审判员 何 颖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含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