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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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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127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新民民三初字1276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彰武县 被告潘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
(2015)新民民三初字1276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彰武县
被告潘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老大叫潘某甲,老二叫潘某乙,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造成我们感情彻底破裂,至今分居半年,婚姻已名存实亡,再无合好可能,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潘某甲,次女潘某乙,因家庭琐事口角吵架,从而产生矛盾,故原告来院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过审核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儿女,只是因家庭琐事口角吵架,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力求用正确的方法解决所产生的家庭矛盾,相互理解和谦让,克服自身不利于夫妻双方和谐生活的行为和语言,加强自身修养,力求创造更好的家庭生活氛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万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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