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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8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4
摘要:(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季明,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彦华,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季明,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彦华,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巧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明、李颖、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使得原告身心俱疲,苦不堪言。婚后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无夫妻生活。2014年8月,原告在双方激烈争吵后,只得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家庭生活中夫妻有时难免会因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婚后被告工资均交给原告,双方感情尚可。原告认为无夫妻生活不实。被告希望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孩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8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系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所遇的矛盾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离婚诉请,本院难以准许。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尊重,彼此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巧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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