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谭海,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某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上诉人颜某,上诉人冯某、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志煜 审 判 员 吴 俊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伟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