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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催字第1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4
摘要:(2014)长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朱某,女,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朱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2014)长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朱某,女,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朱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某申请签发的票据号码XXXXXXXX,收款人为邬佳亮,票面金额人民币2,222.22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朱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志江
审 判 员 胡国琴
审 判 员 段修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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