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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83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0
摘要:(2014)长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
(2014)长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占亚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李彦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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