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占亚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李彦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