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57号 原告贾某某,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阳泉市。 被告冯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阳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捷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