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鸿寿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岳晋芳 |
(2015)城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鸿寿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岳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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