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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赞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杜丽瑶,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
(2015)赞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杜丽瑶,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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