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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12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赞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鲁某,农民。 被告安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5)赞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鲁某,农民。
被告安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员 袁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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