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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5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司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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