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赞民一初字第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赞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穆某。 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朱智宏,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2015)赞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穆某。
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朱智宏,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鹏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