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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5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徐某。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徐某。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尹敬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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