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檀某。 被告尹某。 委托代理人赵立波,社区推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檀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为100元,由原告檀某负担。 审判员 赵韶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占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