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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2015)新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6.5元。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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