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38-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霞 审判员 宿俊娟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