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38-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38-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
(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38-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霞
审判员 宿俊娟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曼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