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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殷某某,女,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
(2015)新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殷某某,女,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齐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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