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王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计算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金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某某计算机销售有限公司、金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计算机销售有限公司、金某、李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802.5元。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长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