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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4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
(2015)新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475.5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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