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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4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
(2015)新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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