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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2015)新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5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5月作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前均已签收,该判决书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至今生效已经满6个月,期间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没有任何好转,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望予准许。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是在一次相亲活动中认识的,认识后在结婚前原告追我追的很厉害,别人一个星期见一次面,他每天都去我家找我,还在我家一呆就是一天,我父母什么事也干不了,别人都知道我搞对象了,他还把我带到他家去,他同学也都见过我了。我们是在2010年8月领的结婚证。婚后他在邯郸上班家务活都是我干,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他生病的时候都是我陪他去医院的,而且当时我还怀孕了,他姥姥生病去检查也是我陪着一起去的,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通过相亲活动相识后,于2012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在生活中出现矛盾后不能很好的化解,导致感情出现问题。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一份关心、少一点责难,多从自身查找问题所在,改正自己的不足,进一步促进双方的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虽提出离婚,但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婚生女儿李某某尚年幼,为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以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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