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祝某甲,女。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单位业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祝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甲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祝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祝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甲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祝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7元,减半收取57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郄丽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