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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7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
(2015)新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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