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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5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新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征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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