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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02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9
摘要:(2014)新民初字第2028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新民初字第2028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丽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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