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区教育局,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石家庄市第某某中学,住所地石家庄市。 负责人解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学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学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区教育局、石家庄市第某某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87.5元。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洪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