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 原告付××。 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
原告付××。
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建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