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95号 原告李××。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黄培,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丹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