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917号 原告李一×,河东区第二幼儿园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金磊,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周安琪,天津德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一×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继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尹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