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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3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1
摘要:(2015)丽庆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陈某,经商。 被告沈某,经商。 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
(2015)丽庆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陈某,经商。
被告沈某,经商。
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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