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林某,护照号码chngxxxxxx,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千景南路127号,现住clleganes314d28981parlamadridspain(西班牙马德里巴拉28981区切勒戛尼斯街31号4楼d室)。 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务工,现居西班牙,具体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敏 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 人民陪审员 周洪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洪津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