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丽青民初字第8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1
摘要:(2015)丽青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廖某。 被告:郭某甲。 原告廖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
(2015)丽青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廖某。
被告:郭某甲。
原告廖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廖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青田县石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郭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郭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结婚几年矛盾越积越多,如此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由于被告平时经商比较忙,没有时间和精力抚养两个孩子,因此两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子郭某乙、婚生女郭某丙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表示两婚生子女的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郭某甲通过远程视频向本院陈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郭某乙、婚生女郭某丙由原告廖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青田县石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被告出境至意大利。1996年,原告出境至意大利。××××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郭某乙;××××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郭某丙,现两子女均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原件及护照复印件、婚生子女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通过远程视频表示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确认婚生子郭某乙、婚生女郭某丙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自愿自行承担抚养费,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郭某乙、婚生女郭某丙由原告廖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季姿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