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15号 原告:赖某。 委托代理人:毛华军。 委托代理人:舒春晓。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墨雨 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 人民陪审员 林 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季姿妤 |